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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发布时间:2023-03-29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扣除标准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扣除方式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参照规定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