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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9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52号)相关规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一、调整时间:

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人员:

2022年4月1日在职职工


三、调整标准:

重庆市内区级以上单位,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调整为2100元。
重庆市内县级单位,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调整为2000元。


四、具体缴存区域:

1、基数下限调整为2100元区域: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

2、基数下限调整为2000元区域:

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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